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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晋教[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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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精神,省教育厅等9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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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3期57-5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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