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精神,省教育厅等9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