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36条中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的设立是以积极确认的方式体现了在保护未成年人、促进其健康发展方面的刑法规制。为了罪名得以正确适用,本文将从该罪的规范层面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首先,从法教义学着手分析,笔者认为,本罪客体的保护法益不应仅为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也应包含其身心健康权;第二,对犯罪主体范围也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加以认定,在形式上,有必要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并结合《民法典》等前置法相关规定来对对本罪中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等”以及对“何为不符合特殊职责的人员”进行实质解释;第三,“发生性关系”中,有必要将猥亵行为归于其中;第四,“情节恶劣”可以结合《刑法》分则对强奸罪的量刑加重情节进行列举;第五,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本罪与强奸罪以及猥亵妇女、儿童罪三者之间存在包容并非排斥关系,因此本文将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客观行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等的角度予以对比分析,以便更为精准合理地适用本罪名。
出处
《统计与管理》
2022年第2期102-106,共5页
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