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在明确实施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上,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种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