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话语体系中政策性表达居多,缺乏法学思维、法律技术的处理,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基础上重述其规范表达和法律构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法律属性是成员权的部分放弃,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客体包括法律行为退出和事实行为退出,权利内容为退出权人与相对人双方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行为在权利逻辑框架下以承包地为载体生发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文章引入了非意思表示类型的事实行为退出,进而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特性出发,构造相应的法律构成要件规则和法律效果规则,并辅以冷静期制度以及法律程序进行保障。
作者
李长健
朱公欢
Li Changjian;Zhu Gonghuan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1年第5期30-44,共15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ZDA166)
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基金项目“基于融合发展、协同治理的生产要素城乡间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及制度政策研究”(2019kfyXJJS020)
华中科技大学文科创新团队项目“国家区域发展与城乡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