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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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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IS语音平台组建“F18”刷单团队并发展会员,会员需缴纳150元(高级会员)或300元(至尊会员)入职费入职后,由团队专门人员接待并对会员进行刷单培训,之后在IS语音平台上刷单。2017年7月,孙某与李某等人合作.
作者 方镇飞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4期F0003-F0003,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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