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7月9日,A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稽查人员发现B药店货架上有药品阿莫西林胶囊5盒已超过有效期,遂对B药店涉嫌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立案调查。2021年8月2日,A市司法局对A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了正在调查处理中的B药店涉嫌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案。A市司法局执法监督人员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A市市场监管局在已超过7日后既未解除扣押,也未没收扣押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5盒,A市市场监管局扣押行为程序违法,要求整改。对A市司法局的执法监督意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作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中的查封、扣押期限仍然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统一规定”,《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中的“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的“特别规定”(除外规定)。A市司法局的执法监督意见不正确,A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理意见正确。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2年第4期33-37,共5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