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713篇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各地人民法院对竞业限制中同类业务的认定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分野。从《民法通则》到《公司法》再到《民法典》,经营范围的功能已经完成从“落实国家对经济布局的管控”到“赋权投资者自主选择”之转变,登记经营范围已无法独自胜任同类业务认定判准的功能。同类业务的认定应当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向,突破登记经营范围的束缚,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为判准,后者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宣传内容、实际经营产品或实际服务、客户群情况、用人单位相关文件、行业知名度、同类项目的招标情况、用人单位经营方式等。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2-128,共7页
基金
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项目“人工智能辅助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研究”(项目编号:JLUXKJC2021ZZ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