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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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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民众诚信意识不强,财产调查手段欠缺,社会观念和债权人无法接受即时免责,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规定免责考察期。限制债务人选择清算程序不能替代免责考察期。普通免责考察期期限为5年,以破产清算程序终止为起算点。可以依据不同的清偿率设置不同的考察期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也可以将一定比例收入返还债务人。为满足确无继续清偿能力债务人的需求,可以在简易程序中设置快速免责程序。免责考察期与破产失权分别从不同层面限制债务人自由,期限不完全重合,二者不应混同,在设置免责考察期中的债务人义务时应注意与失权制度的衔接。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1-138,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19SFB2040) 湖北省司法厅法治湖北建设研究重点课题“湖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工作研究”(FZHBJSY2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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