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实施三十余年,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对拆迁征收程序作出规定。从公共利益、房屋拆迁征收法定程序、拆迁征收主体、拆迁征收期限、救济权利告知、确定拆迁征收范围后通知重点、调查登记等七个方面分析这三部行政法规的变迁,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机关逐步成为征收主体等,向着拆迁征收程序规范化、被征收人逐步参与的方向变迁;一方面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和建设项目不涉及等,向着行政机关更容易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的方向变迁。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9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