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时间与客户付款时间存在重大差异,企业也会针对不同的收款方式制定差异化的报价。现行准则对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销售业务的处理尚缺乏详细例解与细节引导,企业自由选择会计方法的空间较大。文章重新对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以案例假设方式就不同情况、不同收款方式下的业务进行操作演示,从实务方面为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出处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89-93,共5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2021年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大数据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服务平台创业模拟训练”(项目编号:S202112622007X)
2019年度校级科研、专利项目“互联网+时代下中小企业会计服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CJKY201912)
2021年校级质量工程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赞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校外实习基地”(项目编号:ZLGC2021132)、“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校外实习基地”(项目编号:ZLGC202115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