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内容隐蔽了急救中心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的救济界面,法律治理精细化发展的时代使命要求对此做出修正,将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责任特殊主体归入传统医疗侵权法律体系。作为医疗行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急救中心存在着及时性延迟、可能出现二次伤害、错误作出转送决策及急救模式存在差异性等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急救中心归入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现实困境体现在院前与院内两种医疗行为的“行为同一性”认定、急救的及时性及二次伤害的过错认定、转送决策权的认定、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认定五个方面存在分歧。将急救中心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特殊主体的制度突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明确急救医疗行为的独立性、统一急救模式、对及时性及二次伤害医疗损害风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明确患者转送决策权归属、明确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共同侵权的原因力认定。
作者
阚凯
曹文奕
Kan Kai;Cao Wenyi
出处
《知与行》
2022年第2期50-58,共9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我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问题研究”(L15CFX001)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法治问题研究”(YF18-Z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