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行为人+被害人”双重视角来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案件的做法,不仅存在“由被害人主观内容倒推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弊端,而且大大破坏了归责的关联性。“被害人”的真实角色是对行为人归责判断时的辅助性要素,是进行归责判断时的被动一环。此时,对被害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等因素的考察应当作为将财产损失结果归属于行为人不法行为时规范判断的基础事实材料。仅以行为人为视角的账户核心信息操纵理论是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案件类型的新思路。行为人非法获取账户核心信息之后的操纵行为才是认定该类案件的关键。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6,61,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