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行政执法“不当”,在海关行政自制场域中包括一般不当和明显不当,在法院司法监督场域中特指明显不当。按照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窥察海关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三阶段的“不当”面相,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尚无授权、程序法则不够细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恣意、执法程序未尽审慎义务,行政裁量畸轻畸重以及标准滞后诸方面。基于法教义学维护现行法秩序之根本,“不当”的双重归因既包括海关行政执法专业性、经济性、封闭性导致权力集中、权力寻租、权力滥用,亦包括法院形式合法性审查侧重于程序要件审理、实质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裁量尊让过度。需系统规范海关行政执法、灵活运用法院裁判技术,对海关行政执法“不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作者
朱淑娣
罗佳
Zhu Shudi;Luo Jia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9-111,共1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耶鲁—复旦国际福克斯基金项目“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法”(项目编号:(04)纽教(文)证字960)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KBH345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