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了大量跨境流动数据。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需要以行政监管的视角,运用比例原则对行政监管策略进行建构。基于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我国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行政监管应该秉持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在实现行政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跨境流动产生尽量小的影响。在比例原则下,应当采取适当的行政监管措施:市场准入机制和个人信息销售许可、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留存,并使行政监管的目的与手段能够经受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的检验。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第9期79-83,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