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约形成之初属民间自发性质,是一种以教化乡民为目的的基层社会组织,与乡规民约有着本质的区别。明清以后,随着乡约逐渐被官方利用,成为吏治或御用的工具,其属性也发生了变化,民间性被官方性所取代,区域性转变为全国性。乡约的初始职能是社会教化,明清以后又衍生出救助、行政、司法等次生职能,成为封建政府管理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乡约在民国年间梁漱溟等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昙花一现后,便悄然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比乡约出现早上千年的乡规民约则一直在发展,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发挥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作者
董建辉
覃桐
DONH Jian-hui;QIN Tong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13-18,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18CM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