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的部分承担下,第三人设立的抵押权是否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现行法规范规定抵押权不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但根据从属性,还可以存在另一种制度设计的可能--及于转移的那部分债务。经济学视角下,两种制度设计哪一种更加促进单一债权风险的分散,繁荣交易,应当对不同制度设计下主体的成本进行分析以确定更具有效率的制度,从而在经济学世界中检验现行实证法规范的正义属性。
出处
《学理论》
2022年第6期70-72,共3页
Theory Research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和引领力提升研究”(18CKS046)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建党百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历史经验及思想政治教育意义研究”(20VSZ1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