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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协调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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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细化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其相较于《民法典》所做的创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均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的前提下,有必要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以破解协调适用难题。两者并不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究其原因在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界分的相对性、法适用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宪法性。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标准、类型划分等方面规定不一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法的规范目的与价值取向,着眼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协调,并以利益衡量为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做出较为合理的选择。
作者 赵迟迟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理论》 2022年第6期77-80,共4页 Theory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土地功能区分视角下农地权利配置的理论反思和体系重构研究”(17BFX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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