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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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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上的付之阙如、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引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问题。从权利性质上的非遗产性、居住保障功能的续守、房地一体原则的非适用性等三个维度可以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取得。在此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再“无期”,未建房屋的宅基地在继承开始时应由农民集体无偿收回。倘若宅基地上房屋尚存,则需要为所继承房屋构建正当的土地权源。基于对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反思,“无偿无期”的宅基地使用权向“有偿有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以此为立论依据,房屋继承人若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期限届满后不愿意续期,均可选择将土地无偿退回并由农民集体对地上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 赵迟迟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房地》 2022年第6期16-21,共6页 Shanghai Real Esta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土地功能区分视角下农地权利配置的理论反思和体系重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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