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时代农村经济越发展现出活力,随着乡村旅游、农家乐等新型乡村经济的兴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准入标准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准入标准作为研究内容,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社、村委会、农民集体的关系进行梳理区分,运用我国现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一众学者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资格认定在具体情况下的不同观点进行整理分析,逐步形成三个协同认定标准,第一,坚持户籍在本村即有准入资格;第二,认定其长期在本村生活,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并以此为生,即可享有成员权利;第三,将灵活标准作为补充。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第16期109-111,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基金
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路径与策略研究”(编号:2021lslybkt-08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