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在其新书《刑事诉讼原理》中设了一个比喻:“某人拥有杀人特权,这特权已无法收回,但是还有两个办法可以设限。一是规定只准杀坏人,不可杀好人。二是规定每杀一个人之前,必须先在标准运动场跑一圈。我们选择哪种办法才能有效限制杀人的数量呢?”邓子滨认为:上述第一种属于实体标准,看上去很美,但难以落实,因为好坏的标准全由杀人者掌握。第二种属于程序限制,乍听起来荒唐,但仔细想来,便于落实且容易监督。
出处
《法人》
2022年第5期91-93,共3页
Faren Magazin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新时代背景下刑事案例演习课程改革——中西经典文学故事中的刑事法理”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