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创作在带来经济效益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容易产生对其所使用作品版权人的侵权风险。在输入阶段,创作型算法由于需要获取大量作品数据可能导致版权人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权益损害;在输出阶段,创作型算法对特定作品的过度模仿又可能导致版权人的作品市场被相似版权产品替代。版权制度在回应算法创作的侵权问题时,应进行激励个体创新和推动社会发展两方面的价值考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以应对复制权侵权问题,设置创作型算法研发者的“防抄袭义务”以预防算法创作中的剽窃风险。
出处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09-114,共6页
Sichuan Provincial Correspondence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