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著作权交易日趋繁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功能却始终不彰显,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遭受巨大挑战与质疑。在数字时代其得以存在的价值体现为实体性和集体性,且不可替代。因此,为更好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著作权管理条例》应在保有垄断性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机制的设计;完善集体管理制度的决议机制、内部机制,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还应积极运用数字技术进行服务变革,让权利人、使用人得到优质的许可、维权服务,从而取得公众信赖。
出处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15-120,共6页
Sichuan Provincial Correspondence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