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受理审查的重要内容,进而也是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的监督重点。基于立法技术和立法简洁性的考量,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主体的规定相对简略。如果孤立地、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易产生歧义。通过体系解释,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适格主体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规定属于普遍授权,但法院在适用时有不同理解。对此,检察监督应从立法必要性、立法原意、行政理念、治理模式、比例原则等角度认识和把握。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7期50-5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