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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四大检察”对个人信息融合保护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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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作为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需要系统性保护,检察机关对此具有相适宜的职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四大检察”的融合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法律适用技术,检察机关应加强办案中的探索。
作者 邵世星
机构地区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7期66-6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0-2021年度科研课题重点项目“民法典公共利益保护与检察工作”(GJY2020B02)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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