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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生产性模具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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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A公司为例探讨了模具厂商受托研发生产性模具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认为,A公司生产前期进行的受托研发模具和后期的销售零部件产品,应确认为两个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针对实务中存在的受托研发模具各类收款模式,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控制权转移时点、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收款合作模式下的受托开发模具的收入确认进行剖析,明确了各类收款模式下模具的收入确认方法。最后本文认为模具具有专用性特征,其开发成本应计入相应的营业成本而非研发费用。
作者 刘利君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71-74,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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