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反垄断法》侧重事后规制,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各类主体制定的政策都纳入考察范围,并侧重事前预防。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监督机制虽日趋完善,但激励机制明显不足。通过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双重悖论进行分析,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提升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能力。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2年第6期32-36,共5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