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乎“三农”利益的种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结合各地的司法判例,种子质量纠纷呈现出类型化的特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种子质量的判定问题;一类是关于赔偿的范围问题。其中,关于种子质量的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分为四种。而种子质量的司法判例所呈现出的类型化特征,归根结底都是《种子法》第46条的立法不足带来的问题,故而,研究种子质量纠纷的司法判例,可以倒逼《种子法》的立法完善,从而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种业安全,农业安全。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2年第5期52-54,68,共4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