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与商事外观主义密不可分,审判实践中用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已成定势思维,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并非没有界限。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纠纷可鉴隐名出资中的不完全隐名理论,唯有公司对内部关系知情时才存在外观与实质的背离,因而有外观主义介入的空间,例外情况在于第三人恶意时,无论实际股东是否显名化,均不应对其予以保护。此外,第三人信赖与其法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外观主义得以适用的本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以保护“就争议股权产生交易关系的第三者”为原则,妥善分析对股权外观的信赖是否对交易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准确把握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8-94,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