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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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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期印发了《内吏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现军解如下.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5期26-3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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