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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告别“特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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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3月,证监会就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只有一条,即第九条第一款。其将原来的“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作者 皮海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融博览》 2022年第8期92-9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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