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虽经历了数次修订(正),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还不够周延,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司法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构罪免刑”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影响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效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兜底性条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到人”条款,虽能作为查处依据,但可能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背离。因此,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构罪免刑”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5期64-68,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