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司法实践现状原则上,任何权利求助人均有权要求法院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裁判,仅极端情形下才存在例外。①这样的极端情形主要指原告毫无意义地利用法院程序追寻不值得保护的诉请。②为此,德国的判例与通说要求法院依职权审查诉是否具备“权利保护必要”(Rechtsschutzbedürfnis③),也即审查原告提请法院作成判决是否拥有值得保护的利益,④因此,权利保护必要也被称为权利保护利益(Rechtsschutzinteresse)、正当利益(rechtliches oder herechtigtes Interesse),其在日本法上又被称作诉的利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6期85-9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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