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财产税制建设思路存在偏差,财产税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关税种的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财产税制公平财富分配作用有限。为适应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应尽快改革车船税,同时将现行对房屋、土地征收的财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并使其成为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从而形成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车船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税种相互搭配的收入分配调节格局,充分运用税收杠杆促进我国经济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顺利实现。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第2期1-5,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