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券与股票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债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应关注债券的特殊属性。股票体现的是投资人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股票价值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债券体现的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还本付息请求权,其价值基本固定,增值空间有限,仅在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时,债券价值才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偿付能力是处理债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核心因素。在认定投资人的损失时,应斟酌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不涉及偿付能力的虚假陈述,可能会对债券收益率产生影响,但与投资人本息损失之间难以构成因果关系。由于虚假陈述与债券违约时常交织出现,在认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时,应当剔除债券违约带来的投资风险。
作者
叶林
王艺璇
Ye Lin;Wang Yixuan
出处
《债券》
2022年第6期62-6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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