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就同一事实争议事项出现矛盾裁决,制定了预决事实效力规则。现行一般性规则载于«证据规定»第10条。然而,于民事诉讼理论而言,前后诉双方当事人相同时,准许在后诉中就预决事实再争议,不仅超出程序保障必要,也有违程序效力;后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参与前诉,却要承担推翻预决事实的反证责任,既欠缺程序保障也危及实体权益。从诉讼实践看,个案中援引该规定也存在有失公允、司法权威缺失的情形。理论及实践层面的不当是因为制定此规则时仅着眼于前后诉的“事实”共通,而忽视了前后诉的“当事人”关联。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目标,应引入前后诉当事人的关联性要素,并以后诉当事人在前诉程序参与权保障情形为界,构筑适用不同情形、产生不同效力的预决事实效力类型。
作者
李蔚
吴英姿
Li Wei;Wu Yingzi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5-30,共16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民事程序构造研究”(21CFX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