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保理合同被列为合同专章,足见立法机关对其的重视。然而,《民法典》对保理业务的核心即应收账款的规定粗略,缺乏对基础理论的界定,所以不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针对此问题,在分析应收账款转让必要性的基础上,将特定的收益权排除在应收账款之外,进一步提出以卖方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作为区分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的主要依据,以及应收账款应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特定、权属清晰及合理等条件。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6期143-145,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20210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