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实践中尚且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鉴于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特殊性和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学说间的冲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客体性质、请求权基础和法理逻辑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与剖析,并提出相应制度的完善路径,即明晰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生态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学理逻辑,探索建立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生态性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委托代理机制。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6期155-157,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S20211106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