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分析视角与研究方法根据既有研究,软法通常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它不仅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的基本功能,而且还通过弥补硬法不足与引领硬法变革的方式来推动公法制度结构的均衡化,并依靠其协商性来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依靠其实效性来强化法律权威,依靠其经济性来节约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成本,进而推动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作为社会法治化的另一进路,软法既具有“法性”,又具有“软性”,软法与法治建构之间的内在契合,不仅指向其规范形象,还指向开放、多元、协商的治理模式、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