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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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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10月1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1年11月9日海南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共济功能,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保门诊保障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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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6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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