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6期3-8,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