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20年1月,马某与某服装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该服装公司成衣加工部的部门主管。2021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在不定期抽查检验中,成衣加工部的产品被发现在裁剪、锁眼钉扣、缝制等方面有多次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生产及出口的进度。根据该公司已公示的内部管理规定:“在抽查中,成衣加工部门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将解除与该部主管的劳动关系”,公司遂决定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公司工会后,工会的意见是:“处理偏重,应给予年轻人一次改过提高的机会。”公司则认为,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外贸出口不容因次品而自毁声誉,便未采纳工会意见,仍以马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再次通知了工会,也书面通知了马某。马某不服,认为公司未执行工会的意见,系违法解除行为,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