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爬虫爬取数据行为的正当性标准。首先从爬虫协议的性质出发,认为由于爬虫协议有人为设置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故不能想当然地作为判断爬取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爬取行为是否正当仍然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进而分析了经营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主体间的两对关系,认为判断爬取行为是否正当要将目光放在爬取的次数、数量、使用方式以及何为处理信息的“合理范围”上,从而均衡各方利益,促进信息流通,鼓励创新。
出处
《互联网周刊》
2022年第12期40-42,共3页
China Internet We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