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指出,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又或者继续履行将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作为依法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合同是经法定采购程序确定成交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之间就特定政府采购项目而订立的确定双方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2年第4期50-53,共4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