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客观行为模式层面,弱人工智能行为模式=生理功能性智能行为技能+物理动作性非智能行为技能;强人工智能行为模式=类人思考的机器智能行为技能+复杂仿真非智能行为技能;超人工智能行为模式=独立思考的机器智能行为技能+超人类非智能行为技能。上述不同的行为模式,从客观的层面决定了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主体:在主观罪过层面,弱人工智能有限的认知和辨认能力难以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承认其主观方面并无社会意义和刑法意义。对强人工智能犯罪而言,其主观罪过可以引入严格责任理论,最终依靠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2年第5期70-75,共6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体系构建研究”(SD202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