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普经费是科普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是科普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23~29条,对科普经费及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23、24条涉及财政预算的经费及其使用;第26、27条涉及公共财政之外科普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可以理解为“多元化筹措科普经费”的表述;第28、29条规定了科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对有贡献人员的表彰奖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措施。从《科普法》实施及科普实践来看,科普经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念不清、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及多元化筹措机制尚未形成等不足,《科普法》的修订应对此给予足够重视。
出处
《科普研究》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6-88,共3页
Studies on Science Popular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