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的规范构造与法律效果。就构成要件而言,“重大变化”须发生于合同生效后、合同关系消灭前,并以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为基本标准。情势变更的事由在客观上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两者的判断须结合个案识别。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分核心在于履行困难与履行不能。“明显不公平”的判断须结合商业风险的特性,以损失程度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外部性、履行期限和行业性质。就法律效果而言,重新协商为强制前置程序兼不真正义务,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存在选择上的次序。在程序上,可考虑以其他成本更低的限制方式取代层报制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1期55-70,共16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110646)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