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在执法与司法上审查模式的冲突,实质是对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分析模式的不同选择。理论界与司法机关引入的“合理原则”不仅与现行法存在冲突而且不适应我国现实情况。相反,“禁止+豁免”模式已经是《反垄断法》的事实选择,该模式符合《反垄断法》对维护经济行为自由目标的追求,效果上具备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修正草案》试图对分析模式的冲突进行回应却没有解决问题,新增第17条第2款未能完成对“禁止+豁免”模式的回归,反而破坏了条文结构,并导致第18条出现适用困难。《修正草案》下次修改时应该区分“限制竞争效果”与“限制竞争目的”,并增加“必要性要件”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1期88-102,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