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学界历来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争论,在一元论中又存在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事由说、规范取消事由说等理论。二元论所提出的区分标准与体系化差异不具有可行性,违法阻却事由说忽视了构成要件限缩刑法范围的功能,规范取消事由说无法解决体系性地位问题。最佳方案是基于自由主义法益观,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解释采取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说,既能发挥构成要件限缩刑法范围的功能,也与实践中做法相贴合。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1期103-113,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