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2条,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该条规定体现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和检察长负责制,以及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检察一体的关系定位。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等的具体涵义,明确“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规定的适用逻辑,注意把握“程序不能倒流”等基本要求,推进具体问题解决,促进检察委员会提升议事办案决策质效。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0期19-23,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