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列举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其涉及复杂的专业判断与公共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应考虑诉讼对公共治理结构的影响,妥善作出诉讼选择.与管制法形成更加良好的关联和互动:应落实好“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建立行之有效的跟进监督机制,保障案件办理质效。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下,行政公益诉讼还应注重以个案办理促进整体性治理格局的构建和形成。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0期65-7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新时代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19LLFXB036)的研究成果。